• “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被駁回!因不具顯著特征

    怕上火喝王老吉”這句廣為流傳的廣告語能否申請作為商標?11月28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廣藥集團”)因其申請的“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下稱“訴爭商標”)被駁回,隨后提起復審、行政訴訟,全程歷時六年。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作為廣告語使用,而非作為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商標使用,據此駁回了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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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評委曾兩度敗訴,法院:“怕上火喝王老吉”是對功效的客觀描述

    據中國商標網查詢系統,早在2012年4月,廣藥集團就以“怕上火喝王老吉”申請了第32類商標,使用范圍包括啤酒、果汁、植物飲料等。2013年11月,該商標申請被駁回后,廣藥集團申請復審。

    2014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稱訴爭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從而導致消費者誤購,據此駁回注冊申請。

    廣藥集團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6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認為“王老吉”作為一種涼茶產品,其本身具有清熱潤燥、解火祛濕等功效,不帶有欺騙性。訴爭商標是對其涼茶產品本身具有預防上火等功效的客觀描述,而不是表明產品質量。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隨后,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因不服該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8月,北京市高院判決認為,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標志指示的商品具有祛火功效,而訴爭商標的指定使用范圍一方面包括啤酒、果汁、蘇打水等商品,前述商品通常不具有上述功能。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2類的植物飲料、酸梅湯等商品可能具有預防上火的功能,因此將訴爭商標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并不會使相關公眾對商品功能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使用在相關商品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重新審查中予以審查。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訴爭商標被認定不具有顯著特征,廣藥訴請終被駁回

    2018年9月,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再對“怕上火喝王老吉”商標申請作出審查決定,認為由于降火可能是植物飲料等商品具有的功能特點,故若將訴爭商標使用在植物飲料等商品上,易使相關工作將其作為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點文字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廣藥集團隨后再次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由于第32類的植物飲料、酸梅湯等商品具有預防上火的功能,因此將訴爭商標注冊在上述商品上,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功能特點,不具有顯著特征。另外,“怕上火喝王老吉”通常在王老吉涼茶的廣告中作為廣告語使用,而非作為發揮識別商品來源作用的商標使用。最終,法院駁回了廣藥集團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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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的審查

      (1)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中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如果與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相一致,而且依據商業慣例和消費習慣,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不適用相關禁用條款,只需對顯著部分進行近似檢索。

      (2)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但相關公眾通過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難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仍視為缺乏顯著特征。

      但該其他要素或者商標整體能夠起到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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