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商標權不只是未經他人同意使用相同的商標!大打擦邊球,模仿名稱及包裝也會構成商標侵權。
新民晚報訊(記者宋寧華 特約通訊員王治國)上海浦東張江一家食品店內驚現高仿“百威”啤酒,乍一看頗有百威啤酒“既視感”。然而,這并非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出品。昨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審宣判,兩家江西企業被判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320萬元等。
“李逵”捉到了“李鬼”
原告百威(中國)銷售有限公司訴稱,經授權享有第18960795、1221628、1711371號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但原告發現,被告食品店銷售的baiwanbeer的易拉罐啤酒,制造商為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監制為江西藍色柔情啤酒有限公司,并有“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的字樣。
原告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整體裝潢要素、突出使用的字樣等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藍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50萬元、合理費用80萬元,消除影響,被告食品店立即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
藍色柔情公司辯稱,被訴侵權啤酒原液由百惠公司提供,藍色柔情公司僅對啤酒進行灌裝,系產品的監制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即便構成侵權,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不足。
被告百惠公司辯稱,公司僅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原液生產者,被訴侵權的商標、包裝裝潢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與該公司無關,不應承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責任。
被告食品店未答辯。
一審判賠320萬元
法院經過整體比對、主要部分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在結構、色彩搭配、要素、構圖等方面均較為相似,加上原告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固有顯著性、已獲得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不易察覺到二者的細微差異,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法院因此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正面的標識等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同時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罐體背面以白色字體出現的“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授權”字樣,并未將“百威”二字突出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經查,并無證據顯示美國百威啤酒(江西)集團有限公司參與或從事了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或銷售活動。被訴侵權產品標明由藍色柔情公司監制、百惠公司制造,二者將其公司名稱、商標等標識體現在產品上,可以認定為產品的制造者或生產者。
上海浦東法院在充分考量原告的百威品牌啤酒、涉案商標、涉案裝潢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判決藍色柔情公司、百惠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合理費用320萬元,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被告食品店停止銷售涉案被訴侵權產品,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幾種行為您是否了解?
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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