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把“摩卡”注冊成商標,為此,該公司把咖啡店告到法院,要求禁止使用“摩卡咖啡”字樣。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判決:咖啡店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樣不構成侵權,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現如今摩卡被注冊商標,并且商標類別還是30類(包含咖啡飲料的類別)
那以后咖啡就不能叫摩卡了?
歷史上叫了幾百年的名字,卻要改名換姓了?
一杯“摩卡”引糾紛
摩卡咖啡是由意大利濃縮咖啡、巧克力醬、鮮奶油和牛奶混合而成的一種古老的咖啡,相信大家對其并不陌生。
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昶公司)經原國家商標局核準,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了第515218號“摩卡MOCCA”商標、第13932149號“摩卡咖啡”商標、第13932152號“摩卡”商標、第13932143號“摩卡”商標、第6446943號“摩卡咖啡MOCCA”商標,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



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摩卡公司)是瑞昶公司注資的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經過瑞昶公司及摩卡公司長期的連續使用和宣傳推廣,“摩卡咖啡”等系列產品已具有良好的聲譽。
2019年3月5日,摩卡公司發現瑪儷琳北京分公司及瑪儷琳公司(以下簡稱瑪儷琳公司)在其經營的咖啡廳的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樣,認為該行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瑪儷琳公司認為,“摩卡咖啡”字樣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摩卡咖啡”本為商品通用名稱,摩卡公司無權禁止他人的正當使用。且該公司僅在咖啡廳的菜單上使用過一次“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另外咖啡廳的店招、店內裝飾以及咖啡杯等店內物品上再無該字樣,該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摩卡”為咖啡的品種之一,其對應的英文單詞為“MOCHA”,此為“摩卡”“MOCHA”的固有含義,摩卡公司雖然注冊有“摩卡”系列商標,但無權禁止他人非商標性使用這些字樣。

而且,如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觀意圖及使用方式必須能夠發揮商標標識的識別功能,即商標的使用人主動地體現該標識識別來源的作用,如使用人僅為表達某一詞匯的固有含義而進行使用,相關公眾難以據此知曉該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也就無法體現該標識的商標功能,此種使用方式不應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本案中,瑪儷琳公司在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時均系作為其店鋪中銷售的一款咖啡飲品的名稱進行使用,其在菜單上使用“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系與其他口味咖啡進行并列展示,并無突出或顯示任何與摩卡公司關聯的字樣,且使用該字樣時在字體、字號、排列方式上均與菜單中其他飲品字體、字號、排列方式相同,該種使用方式合理且必要,未超出說明或客觀描述商品的正當使用的界限。
另外,瑪儷琳公司還在“摩卡咖啡(熱飲)MOCHA”字樣下方對該款飲品進行了解釋說明,稱該飲品為“咖啡與巧克力的搭配”,告知消費者該飲品的制作原料,其使用方式不會讓相關公眾產生商品來源的聯系。

在此情況下,相關公眾進入瑪儷琳公司咖啡廳進行消費時,不會認為其提供的咖啡來源于摩卡公司,也不會誤認為被告咖啡店與摩卡公司之間有特定的聯系。
綜上,法院判決瑪儷琳公司不具有混淆消費者的意圖,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使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享受服務時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商標法對商標權的保護本質上是對商標標識功能的保護,而并非僅保護以注冊行為所固化的商標標識本身。
商標權人獲取的是對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類別上的專有權,商標權人無權禁止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即如果使用行為并未損害涉案商標的識別和區分功能,未因此而導致市場混淆的后果,則該種使用行為即不在商標法所禁止的范圍之中。

有維權的意識很重要,但懂得如何維權更重要,否則可能不僅無法維權,還要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