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馨提示:努力發展企業品牌實力是根本,“山寨”有侵權風險,蹭熱度需謹慎。
目前,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不少商家會在強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仿冒他人的注冊商標。這種商標侵權行為,不僅會引火燒身被商標權利人舉報吃上官司的風險,而且相關部門也會采取措施嚴厲打擊。
在超市購買糖果時,你分得清“徐福記”“聖福記”嗎?因為商標相近,徐福記公司和圣福記公司產生了糾紛。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布通報,法院一審判決“徐福記”“聖福記”兩個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聖福記”商標無效。
據了解,1992年,徐福記公司在國內創立;1994年“徐福記”品牌注冊。經過多年經營,徐福記公司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閑糖果界占據一席之地。而本案訴爭商標第13705835號“聖福記”由圣福記公司申請,核定使用在第29類“魚制食品、水果罐頭、蛋、加工過的堅果”商品上。
徐福記公司曾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宣告“聖福記”無效的請求。2018年3月,商評委對“聖福記”商標作出無效宣告裁定。
圣福記公司不服商評委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訴爭商標“聖福記”與“徐福記”的八個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較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容易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商品來源之間存在特定聯系。
而且圣福記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能夠與引證商標相區分,達到相關公眾不會混淆誤認的程度。因此,“聖福記”與“徐福記”的八個引證商標構成了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和他人在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此外,第三十一條規定,兩個及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日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基于此,法院駁回圣福記公司的訴訟請求。
此外,南都記者了解到,徐福記公司曾在2015年提請商評委對“黃福記”商標作出無效宣告。
2016年5月,商評委作出對“黃福記”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由于不服商評委的裁定,徐福記公司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訴
2017年10月,北京知產法院審理認為,徐福記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徐福記”在“黃福記”申請注冊前,已經在糖果商品上獲得一定的知名度。“黃福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與徐福記公司存在某種關聯,“黃福記”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徐福記公司的在先權利。因此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評委方面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訴。最后,北京高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仿大牌的后果是不可想象的,企業務必不能有這樣的心態,擁有自由的商標,打造自由的商標才是王道。同樣的說到商標,商標注冊不建議大家擦邊大牌的,主要原因是很難注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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