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歲山”成功異議“百歲神” 馳名商標就是不一樣!

           瓶裝水作為軟飲料行業第一大品類,風起云涌的競爭從未平靜。經過20多年撕咬,農夫山泉、怡寶、百歲山、康師傅、冰露、娃哈哈六大品牌占據了八成左右的市場份額。其中五大品牌均走親民路線,而與之突出的是,百歲山作為水中貴族主打中高端市場,售價比其他品牌都稍貴。近日,百歲山主體公司深圳市景田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成功異議第33915544號“百歲神”商標


           馳名商標是一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在我國,馳名商標是指經過有權機關(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好處(1)對抗惡意搶注;(2)對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標影響;(3)對于近似商標的認定更容易;(4)在立案調查假冒商標犯罪案件時,不受立案金額的限制;(5)防止其它公司以馳名商標為公司名稱注冊;(6)在電子商務中避免域名注冊問題。


    在近日這個案例中,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百歲神”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肉;魚(非活);肉罐頭”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第14456897號“景田百歲山”商標,指定使用于第29類“家禽(非活);魚(非活)”等商品。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上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的第17922190號“百歲山”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豆腐制品;肉;肉罐頭”等。雙方商標部分指定使用商品相類似,雙方商標文字構成、含義和整體外觀區別細微,構成了使用于部分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在先注冊使用在“礦泉水”商品上的第3407468號“百歲山”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并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且異議雙方商標近似、所指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關聯,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了對該知名商標的摹仿,若準予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于其它非類似商品上,易誤導公眾,從而致使異議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最后,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商標局決定:第33915544號“百歲神”商標不予注冊。



              由此可見,當公司越做越大,名氣越來越響時,商標就是公司的品牌標志,注冊商標是企業勢在必行的一項工作。一件好的商標,一個好的品牌,一定是付出了整個團隊大量的精力與汗水的。但是,他人模仿起來,卻是相當簡單,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就能獲得幾乎同等的價值。



    來源:商標知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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