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關于駁回“小愛同學”商標行政糾紛復審申請的一審判決公開。作為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公司)生產的人工智能音箱的一個警示詞和副字形象,小米公司試圖申請注冊商標“小愛同學”,但被、屏蔽,卷入商標糾紛案。發生了什么事?
本案原由小米公司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字(2019)第288757號關于商標29992659號“小愛同學”(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復審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登錄中國商標網,發現商標申請部門的申請人于2018年4月2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并將其指定為第43服務機構。目前的商標申請人是小米公司。 被訴決定是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小米公司商標駁回復審申請作出的,認定申請商標在文字構成和稱呼上與29784019號商標“小愛同學”(以下簡稱被引商標)相同,構成同一商標,用于類似服務時容易混淆和誤解相關公眾,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述情形。小米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所申請的商標獲得了與被引用商標相區別的顯著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駁回商標復審申請。 在中國商標網上發現,被引用商標的申請日為2018年3月23日,被指定為第43次服務,現商標申請人是本案的局外人尚紅旗。

作為對被起訴決定的回應,小米公司聲稱,被引用的商標是對小米公司“小愛同學”商標的惡意搶注。目前,小米公司對被引用商標提出異議申請,請求法院在被引用商標的權利穩定后,中止本案的審理,恢復審理。此外,小米公司認為“小愛同學”在被小米公司使用后獲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并與小米公司建立了獨特的對應關系。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命令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新的決定。 針對小米公司的上述主張,國家知識產權局堅持被訴決定中的認定意見,被訴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并請求法院駁回小米公司的主張。庭審期間,小米公司表示,其承認申請商標的指定使用服務構成相同或類似的服務,申請商標和被引用商標構成類似的商標。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該服務申請商標指定,而該服務引用商標指定構成相同或類似的服務。申請商標在文字構成和稱呼上與被引用商標相同,構成相同的標識。小米公司對此不持異議,申請商標和被引用商標在同一或類似服務中一起使用,容易混淆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的認識。因此,申請商標和被引用商標構成相同或相似服務中使用的相同或相似商標。據此,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商標注冊申請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法院還認為,小米公司沒有提交足夠的證據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宣傳與其形成了獨特的對應關系,這可以與所引用的商標相區別。截至本案判決之日,所引用的商標仍然是有效的商標注冊申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商標注冊申請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被引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是否應予駁回與本案無關。因此,小米公司對被引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是惡意的,可能會被駁回。本案中止審理的主張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法院也不支持相關主張。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小米公司的訴訟請求。
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到,小米公司自2017年起便開始申請注冊“小愛同學”商標,最早的一件商標申請時間為2017年6月14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第9類商品或服務上。目前,中國商標網上能查詢到的“小愛同學”商標申請共124件,其中有66件“小愛同學”商標注冊申請由小米公司提出,其余58件由其他公司及自然人提出。
此外,小米公司還提出了52件“小米小愛”商標的注冊申請,據相關媒體報道,2019年,小米公司也曾收到過關于“小米小愛”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書。
來源:商標知識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