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
1.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轉讓手續。雙方均為申請人。
2.因繼承、企業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的移轉手續。
3.依法院判決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也應當辦理移轉手續。
需要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
(2)轉讓人和受讓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護照等)
(3)提交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出具的代理委托書,
(4)申請移轉的,商標注冊人已經終止的,無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及委托書,但應當依法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證明有權利繼受相應的商標權。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或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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