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申請人應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體資格。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應提交的異議材料
1.商標異議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自然人身份證、護照等有效證件復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或成立證明等相應文件復印件。
3.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并附相關證據材料,異議理由書應有異議人的簽字或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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