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應提交的文件:

    1、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應注明撤銷理由);

    2、    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3、    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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